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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新能源合理配储政策发布!光伏配储≤50%,风电配储≤30%

2026-09-040

近日,山 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国 网 山 东 省 电 力 公 司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本文件所称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是指与集中式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同一建设地点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为新能源场站的附属设施,与对应新能源项目共用同一送出线路,共用一个电量计量点,实现一体化运行与统一计量结算。其主要功能是消纳新能源场站弃风弃光电量,平滑电力输出,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和场站发电稳定性,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接受电网调度。


其中提到,严格存量新能源场站配储情况考核。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存量风电、光伏场站,须继续按照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方式落实。新能源场站租赁储能容量的,须按要求在全省储能容量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2027年开始,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公开披露新能源场站容量租赁备案信息,并推送至电网企业。对于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先压降措施。


统筹独立储能与配建储能协同发展。市级电网企业应会同本市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储能接入空间测算工作,指导新能源企业合理申报配储规模。当本市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需求迫切,而电网接入空间不足时,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清退逾期入库独立储能项目,腾出空间支持配建储能发展,提高电力系统接入空间利用效率。对于入库项目建成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省能源局将会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核减其到期未建成容量,统筹分配至共用接入空间、落地成效突出的市使用。对于与新能源场站位置相临、公用电网连接点一致,项目企业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或为同一实控人的在建、拟建独立储能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在技术可行前提下,支持其转为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实现一体化运行与统一计量结算。




明确新能源场站配储比例及建设时限要求。在运、纳规光伏和风电场站新增配储的,配建储能总功率上限分别暂定为其新能源项目装机(核准)功率的50%和30%,后续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在运场站新建、增配储能为锂离子电池成熟技术路线的,应于纳入清单后1年内建成并网;为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或固态、半固态电池等新技术路线的,应于18个月内建成并网。未按期建成并网配建储能,移出项目清单,后续在企业申报配建储能项目时予以从严把控。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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