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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峰谷价差进一步拉大,售电公司如何应对?

2023-12-010

10月15日,山东发改委印发《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宣布调整分时电价体系。(原文见文末)

本次调整的重点,一是零售套餐设置方面,高峰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上浮不低于60%,低谷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下浮不低于60%,二是将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与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纳入分时电价范围。这进一步拉大了终端用户的峰谷价差,也扩大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

新的分时电价体系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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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背景

此次分时电价体系改革,是在鼓励新型储能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开展的。11月9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山东能监办印发了《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了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用户侧储能等若干政策措施。在用户侧储能部分,通知再次强调充分发挥价格引导作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零售套餐在高峰、低谷时段,峰谷浮动系数的约束比例,由最低50%调整为最低60%;以及将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与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纳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进一步降低新型储能的购电成本。



02

  对售电公司的影响

分时电价体系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售电公司的收入情况。以秋季(9月-11月)为例,基于零售合同时段要求,假设售电公司某零售套餐时段设置如下图所示。其平段价格为380元/兆瓦时,谷段价格为380*0.5=190元/兆瓦时,峰段价格为380*1.5=570元/兆瓦时。

零售套餐调整后,谷段价格下降至380*0.4=152元/兆瓦时,峰段价格上涨至380*1.6=608元/兆瓦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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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B、C三家企业单日用电量都为100兆瓦时,但分时用电量曲线不同(均为虚构数据,不代表真实情况)。

(1)A企业以白天用电为主,清晨与夜晚用电量都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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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企业配备有分布式光伏,清晨至下午用电量较大,但由于配有分布式光伏,所以用电曲线午间下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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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企业配备分布式光伏,下午至晚间用电量较大,由于配有分布式光伏,所以用电曲线午间下凹。640


根据零售套餐及电量曲线,可以计算出售电公司对三家企业的零售均价,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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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峰谷价差拉大后,A企业和B企业的零售均价都有所降低,而C企业由于晚高峰用电较多,所以零售均价不降反升。对于电量曲线与A、B企业类似的售电公司,新的分时定价套餐将导致零售收入下滑,在购电成本不变的条件下,这无疑会大大压缩其利润空间。


03

  解决方案

在峰谷价差不断拉大的趋势下,售电公司该如何保障零售收入呢?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介绍可能的应对思路。

一是调整零售套餐设置。通过提高平段价格,提高零售均价,进而保障零售收入的方法不再赘述。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调整现有峰谷时段,或增加峰谷时段的方法,提高零售均价。

1、调整现有峰谷时段

以上文的零售套餐为例,根据规定,12时点-14时点的深谷时段、18时点-19时点的尖峰时段不能改动,但可以将20时点调为平段,相应地将用电量较多的10时点调为峰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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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展示了现行峰谷设置、现行套餐下的零售均价,与调整峰谷时段、且调整套餐后的零售均价,可以看到,峰段仅仅变动了一个时点,就对零售有明显的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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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峰谷时段

仍以上文的零售套餐为例,下面将现行套餐的三峰三谷调为四峰四谷,增加了1时点为谷段,16时点-17时点为峰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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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展示了现行峰谷设置、现行套餐下的零售均价,与增加峰谷时段、且调整套餐后的零售均价,可以看到,三峰三谷调为四峰四谷后,零售均价明显提升。售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电量曲线,设置四峰四谷,甚至五峰五谷、六峰六谷套餐,探索提升零售均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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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调整用户的用电曲线。在不变动零售套餐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调整电量的方式,拉大零售均价与现货价格的价差,从而保障零售收入不下滑。

本文统计了2023年各月的分时段日前均价(11月数据截止到11.10),如果售电公司能够参与用户的负荷调整,则可以使其在现货价格高,也就是下图中红色的时段相对多生产、多用电,在现货价格低,也就是下图中绿色的时段相对少生产、少用电,以对冲零售套餐峰谷价差拉大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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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分时电价体系,反映了新能源加速并网的背景下,源网荷储统筹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目前,分时电价仍处在探索阶段,希望分时电价体系能够越来越完善,最大化发挥电力价格的信号作用,与电能量供需平衡关系更好的衔接起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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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结合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纳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政策调整后,工商业用户容量补偿电价、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以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0.5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容量补偿电价、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


二、完善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零售套餐约束机制。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零售套餐执行分时约束,其中高峰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上浮不低于60%;低谷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下浮不低于60%。参考容量补偿电价各季节时段,零售合同的峰段至少包含容量补偿电价的尖峰时段,谷段至少包含容量补偿电价的深谷时段。零售合同的谷段可在容量补偿电价平段和谷段中选取,峰段可在容量补偿电价平段和峰段中选取。谷段总时长不得少于峰段总时长,平段总时长不得少于12个小时。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继续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9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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